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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如何公证?

来源:上海拆迁律师网  作者:上海拆迁律师  时间:2017-12-19

  摘要: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规定拆迁期限内,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依照相关的规定就补偿、安置等问题签订书面协议。那么房屋拆迁补偿协议需要公证吗?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如何公证?下面由上海厂房拆迁律师详细讲解。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是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公民、法人申请,依法证明拆迁人与被逝迁人为明确拆迁补偿、安置中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订立协议的行为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办理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应遵循服从国家规划,有利城市建设,合理补偿的原则。办理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由被拆迁房屋所在地公证处受理。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

  1、“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可以向公证机关办理公证,并送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

  2、“拆除依法代管的房屋,代管人是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综合来看,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公证对于完善拆迁协议内容,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预防房屋拆迁纠纷,稳定房屋管理秩序,保证房屋拆迁、安置活动顺利进行,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房地产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申请人应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件(法人要提交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代管人、管理人要提交代管权或管理权资格证明)及其复印;

  (2)代理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或其他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区、县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

  (4)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拆迁公告、建设章程及方案等;

  (5)被拆迁房屋的产权或使用权证件及其复印件;

  (6)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文本;

  (7)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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