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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何时获得补偿?

来源:上海拆迁律师网  作者:上海拆迁律师  时间:2017-12-26

  摘要:原则上拆迁单位在拆迁之前,需要与被拆迁人对拆迁补偿达成一致后才开始进行。对于拆迁补偿款给付时间法律是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需要按照实践中给付时间进行操作。下面由上海厂房拆迁律师详细讲解。

  拆迁补偿的时间规定

  按照实践中的操作,一般是在拆迁补偿合同签订以后,就应该支付拆迁补偿费

  补偿金额如何确定

  非居住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应当根据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确定,不适用最低补偿单价标准和价格补贴。

  (1)拆除未出租非居住房屋,

  (2)拆除公有出租非居住房屋,对所有人的补偿款为:货币补偿金额=被拆除房屋的市场评估价×20%;对承租人的补偿款为:货币补偿金额=被拆除房屋的市场评估价×80%。

  (3)拆除房管部门代管的非居住房屋,

  (4)拆除房管部门代理经租的宗教团体所有非居住房屋,对所有人的补偿款为:货币补偿金额=被拆除房屋的市场评估价×100%;对承租人的补偿款为:货币补偿金额=市场评估价×80%。

  拆迁补偿费主要包括房屋补偿费、周转补偿费和奖励性补偿费三方面。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所以,在拆迁单位和被拆迁人之前达成了关于拆迁补偿的有关合同以后,就需要积极的进行补偿,这样一方面可以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一方面可以避免拆迁补偿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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