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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行政诉讼的含义

来源:上海拆迁律师网  作者:上海拆迁律师  时间:2018-01-23

  摘要:当拆迁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判决。下面由上海厂房拆迁律师为大家介绍拆迁行政诉讼。

  关于房屋拆迁纠纷的行政诉讼,是拆迁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拆迁当事人和其他拆迁参与人参加下审理和解决拆迁纠纷案件的活动以及在这些活动中所产生的法律关系的总和。

  拆迁行政诉讼的上述定义包含了以下几个要件:

  1、拆迁行政诉讼的原告是拆迁人或被拆迁人以及与拆迁活动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员或组织,被告则是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拆迁管理部门,这也是人们通常所说的行政诉讼的主体特定性。

  2、拆迁行政诉讼的客体是拆迁管理机关的针对拆迁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3、拆迁行政诉讼是拆迁当事人或参与人认为拆迁管理机关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引起。这里的关键是认为而非确实存在侵权。是否存在侵权是诉讼中解决的问题,起诉时只要原告主观上认为就行了。

  4、拆迁行政诉讼不同于拆迁纠纷的行政裁决之处在于“司法性”,是一种司法活动,必须是在国家审判机关的主导下进行的活动。

  5、拆迁行政诉讼不仅是指人民法院和诉讼参与人为解决拆迁行政纠纷所进行的活动,而且还包括在这种活动中,人民法院和诉讼参与人之间发生的诉讼法律关系。由此,方能更准确地把握拆迁行政诉讼的内在规定。

  拆迁行政诉讼的构成要件,决定了这种活动具有不同于其他司法活动或准司法活动的特征。拆迁行政诉讼具有以下特征:一是拆迁行政诉讼的性质具有特殊性;二是拆迁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具有特殊性;三是拆迁行政诉讼内容具有特殊性。

  知识拓展:

  拆迁纠纷行政诉讼,被告的举证责任是什么

  被告对其行政行为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被告应该举证证明自己所作的引起行政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正确性和合法性。具体指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如果被告不能提出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来证明该行为的正确和合法,则被诉行政机关可能承担败诉的诉讼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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