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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法院裁定能否强拆

来源:上海拆迁律师网  作者:上海拆迁律师  时间:2018-03-06

  摘要:无论房屋征收拆迁决定是否合法,是否应予执行,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均无权在未经人民法院审查执行的情况下,强制拆除被征收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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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依法正确办理市、县级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9日发布《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规定》明确了“裁执分离”为主导的强制执行方式。所谓“裁执分离”,是指作出裁决的机关(机构)与执行裁决的机关(机构)应当分离,即不能由同一机关(机构)既行使裁决权又行使执行权,从而体现权力的监督与制约,防止权力的滥用侵害相对人合法权益。

  在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强制执行方面,“裁执分离”主要体现为:一是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也就是说,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不能自行决定强制执行,而必须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审查后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

  二是就人民法院内设机构而言,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由行政审判庭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需要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由人民法院的执行机构组织实施。

  《规定》还明确了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同时,在个别例外情形下,人民法院认为自身有足够能力实施时,也可以依照《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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