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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门面房拆迁有哪些补偿?

来源:上海拆迁律师网  作者:上海拆迁律师  时间:2018-05-09

  摘要:商业门面房往往是被拆迁人重要的固定资产和理财的重大项目,遇到拆迁时,将或得哪些补偿?下面由小编详细讲解。

  1、商业门面本身的价值

  商业门面本身的价值要高于住宅价格,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2、停产停业损失

  商业门面的停产停业需要具备:实际用于经营、具有营业执照、具有税务登记证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规定,因征收非居住房屋造成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按照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的10%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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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拆迁补偿费用

  (1)设备搬迁安装费对于可搬迁的设备,应当本着继续利用的原则,进行异地搬迁安装,继承投入使用。据此产生的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是拆迁引起的必然损失,拆迁人应当予以补偿。

  (2)解聘员工的安置补偿费用。因拆迁而解聘员工的安置补偿费用,在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中并没有详细性规定,属于拆迁当事人相互协商争取的项目。拆迁如果导致员工解聘,那么,应当根据具体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结合劳动法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4、基于拆迁政策发生的奖励费用

  在拆迁的过程中,拆迁人为了加快拆迁进度,拆迁人往往会采取速迁奖励的办法鼓励被拆迁人、承租人尽早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搬出拆迁范围。奖励费用金额的大小,由拆迁人根据拆迁实际确定,也可由拆迁人、被拆迁人、实际承租人之间协商确定。应当注意的是,如果被拆迁企业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发生分离时,奖励费用应当支付给实际使用被拆迁企业的承租人,这已经由政策性文件进行规定,也是合情合理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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