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有哪些补偿?
来源:上海拆迁律师网 作者:上海拆迁律师 时间:2018-08-23
摘要:因公共利益需要,在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时,征收人应向被征收人给予补偿,那么被征收人获得哪些补偿?下面就由小编详细讲解。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有哪些补偿?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4、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哪些是国有土地?哪些是集体土地?
明确土地性质,则在征地拆迁中,可恰当确定补偿的参考标准和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八条中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发生如下改变的原集体土地,也属于国有土地:法律规定的城市郊区和农村国有土地;农民集体全部移民安置;农转非或者撤销建制的农村土地;铁路和公路沿线已被征收的土地;已被征收的集体土地;乡(镇)村集体被国有企业或城市集体企业兼并后。
集体土地,是属于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管理与经营。已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管理和经营。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经营。
对于集体土地的分配,村民具有参与权、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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