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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纠纷行政诉讼怎么提起?

来源:上海拆迁律师网  作者:上海拆迁律师  时间:2019-01-10

  摘要:被拆迁人对政府拆迁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那么,拆迁纠纷行政诉讼怎么提起?下面由小编详细讲解。

  一、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1、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3、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6、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7、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8、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9、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10、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11、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12、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二、行政诉讼工作程序

  1、起诉。起诉人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作出6个月内起诉。

  2、审查受理。人民法院在收到起诉状后7日立案或裁定不予受理。

  3、答辩。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4、开庭。宣读开庭秩序---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评议。

  5、作出判决。

  6、上诉。对于不服一审判决的,应当收到判决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

  7、开庭审理或书面审理。

  8、判决或裁定。依法改判或裁定撤销一身裁定、维持原判决或裁定、裁定发回重审。

  9、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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