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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户抗拆入狱8月 索赔308万元

来源:上海拆迁律师网  作者:上海拆迁律师  时间:2017-10-26

  摘要: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若地方政府从作出到执行均能够严格依法,各个环节和程序能够遵循法定的程序,能够保证老百姓的利益不被受损,有纠纷有异议能有说理的地方,并让完整地表达异议和意见,老百姓不会为之抵抗。下文上海拆迁律师为您介绍。

  新华网南昌6月26日电(记者胡某武)因抵制当地政府的强制拆迁行为,江西省上饶县被拆迁人张某炎、林某福两兄弟竟被当地法院一审以妨害公务罪判处入狱8个月。时隔一年多后,已刑满释放的兄弟俩近日终于收到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两人无罪的终审判决书。

  张某炎、林某福为兄弟关系,其兄弟4人及父亲林某贵3户房屋坐落在上饶县旭日镇街道办前山村。2002年12月,上饶县土地管理局与前山村委会签订征地协议,将上述3户的房屋所在地的土地征用为城市建设用地。2006年3月3日,拆迁人上饶县工业园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他们拒不搬迁,影响工程进度为由,向上饶县城镇房屋拆迁办公室申请强制拆迁。

  据上饶县人民法院认定,2006年4月15日上午10时许,上饶县政府组织县拆迁办、土管局、城管大队、旭日镇政府、公安局等单位组成工作组,对林某贵父子家的房屋进行强制拆迁。在强制拆迁过程中,双方发生冲突,导致多名工作人员受伤。当天,张某炎、林某福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06年12月6日,上饶县人民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判处二人有期徒刑8个月。

  一审宣判后,张某炎、林某福均提出上诉,并认为上饶县人民政府组织的强制拆迁违反了法律关于“拆迁人未向被拆迁人提供拆迁补偿资金或安置用房的,不得实施强制拆迁”等一系列规定,是严重的违法行政行为。

  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国家建设部和江西省相关规定: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必须获得拆迁许可证;并进行听证、行政裁决;给予被拆迁人至少15日的搬迁期限;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并就裁决确定的补偿款中被拆迁人未接受的部分办理提存公证,未办理证据保全和提存公证的,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据此,法院终审认定,上饶县人民政府组织的强制拆迁行为没有按照上述程序进行,是不合法的行政行为,因此张某炎、林某福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应宣告无罪。

  目前,张某炎、林某福已经向上饶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上饶县人民政府赔偿因拆迁造成的经济、人身伤害以及精神损失308万元,并追究造成其父亲伤残(经鉴定为轻伤甲级,九级伤残)的拆迁人员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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