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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迁应注意证据保全

来源:上海拆迁律师网  作者:上海拆迁律师  时间:2017-06-27

  摘要: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为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后就不复存在,如果拆迁中或拆迁后,当事人发生争议,证据已经湮灭,不利于迅速及时查明案情,正确解决民事纠纷。下面由上海拆迁律师详细介绍。

  由于城市房屋拆迁涉及拆迁人当事人的切身利益,牵扯范围广,情况复杂,处理难度大,处理不好易造成矛盾激化。因此在房屋拆迁过程中,做好证据保全工作,妥善处理纠纷至关重要。笔者结合几年来房屋拆迁案件中存在的问题,认为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以下几种情况应注意采取证据保全

  1、对代管房屋的证据保全。代管人亦属于被拆迁人,但由于代管人对被拆迁房屋没有所有权、处分权、在所有权人不在的情况下,拆迁人应就被 拆迁的房屋面积、建筑材料的构成、房屋的新旧程度等有关证据进行保全,如果代管人是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 并办理证据保全。如果未就上述证据采取保全措施而拆迁,则为纠纷发生制造了温床。

  2、对被拆迁人已向法院起诉的房屋的证据保全。在房屋拆迁过程中,拆迁当事人对补偿、安置等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期间如果拆迁人未给被拆迁人作了安置或提供周转用房的,应当停止拆迁。如果给被拆迁人作了安置或提供了周转用房的可以不停止拆迁。对此种情况是否施行证据保全,没有法律规定,但笔者认为应对被拆迁人的房屋进行证据保全,以防止进行诉讼时缺少必要的证据。

  3、对有产权纠纷的房屋的证据保全。拆除产权有纠纷的房屋,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规定期限内纠纷未解决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作勘察记录,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4、对设有抵押权的房屋的证据保全。对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应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签订抵押协议。如果双方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规定期限内达不成协议的,由拆迁人按有产权纠纷的房屋实施拆迁,并进行相应的证据保全工作。

  5、对租赁房屋的证据保全。拆除出租住宅房屋,应当实行产权调换,原租赁关系继续保持,因拆迁而引起变动原租赁合同条款的,应当作相应修改。在审查租赁关系时应审查房产部门发放租赁许可证,对无证的不应予以保护。并应对原租赁合同,产权变更书,变更后的租赁合同等作必要的证据保全。

  房屋拆迁证据保全需要公证吗?

  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分为两种:一种是自愿公证,另一种是强制公证。如果是以下情形必须办理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否则是违法拆迁:

  1、依法拆迁拆迁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2、依法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申请办理证据保全。

  3、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4、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公布的规定期限内达不成抵押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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