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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纠纷怎么处理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6-28

  摘要:房屋拆迁纠纷,是指在房屋拆迁过程中,由于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无法在被拆迁房屋的房屋拆迁补偿问题上达成一致从而产生的纠纷。本文所述拆迁补偿纠纷是指,因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中发生的纠纷。那么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纠纷怎么处理?下面由上海拆迁律师详细介绍。

  本文所述拆迁补偿纠纷是指:因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中发生的纠纷。

  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应当依法对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给予补偿。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一、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纠纷处理程序

  1、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2、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3、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可以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裁决。

  二、申请行政裁决

  1、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裁决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3)被拆迁房屋的估价报告;

  (4)对被申请人的补偿安置方案;

  (5)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协商记录;

  (6)被拆迁房屋权属证明材料;

  (7)未达成协议的被拆迁人比例及原因;

  (8)其他与裁决有关的资料。

  2、被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裁决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被拆迁房屋的权属证明;

  (4)申请裁决的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

  (5)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认为应当提供的与行政裁决有关的其他材料。

  3、裁决期限。

  行政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做出裁决,应当出具裁决书。

  三、申请行政复议

  1、申请期限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行政裁决,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2、复议机关

  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行政裁决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3、复议期限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四、行政诉讼

  1、受理法院

  行政案件由作出行政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起诉的期限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审判期限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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