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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可以征收土地?

来源:上海拆迁律师网  作者:上海拆迁律师  时间:2018-12-12

  摘要:虽说国有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所有,但是土地转让给他人使用后,不能随便征收该土地,只有在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才可以征地。具体内容小编在下文详细介绍。

  1、什么情况下可以征收土地?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即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只能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但是,由于公共利益具有高度的抽象性和不确定性,作为征收事由的公共利益在实践中有被滥用的倾向。个别政府以“旧城改造”为名进行商业开发,不仅引发争议,更侵犯了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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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取消了2001年《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非因公共利益需要亦可拆迁城市房屋的情形,在法律规定层面,纯粹的商业利益被明确排除在征收范围之外。但是,由于个别商业开发项目确实包含了公共利益的因素,其间接产生的公共利益亦为社会所需要,在极大程度上也为行政机关所鼓励。因此,对于此类综合公共利益与商业利益的项目到底如何定性就成为了解决征收纠纷的首要问题。

  2、什么才算得上是“公共利益”?

  土地征收必须以“公共利益的需要为前提”,那么什么才算得上是“公共利益”呢?通俗地讲,公共利益是指一定范围内不特定人的共同利益,土地征收是为了谋求更多的社会福利,增进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秩序,其目的是为全体人民带来利益。

  3、为公共利益的具体情形有哪些?

  具体情形有:

  (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如学校、医院、保障性安居工程等用地;

  (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如目前正在建设的杭长高铁项目等所需用地,法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土地征收具有强制性,不以取得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同意为前提,但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征收土地,要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有用途给予补偿。”土地征收实行先补偿后征收的原则。必须经过合法的审批和公告、登记等一系列程序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向被征地的经济组织成员足额发放土地征收补偿款后才能征收集体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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