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拆迁人可分为几类?
来源:上海拆迁律师网 作者:上海拆迁律师 时间:2019-02-16
摘要:在谈判拆迁补偿安置时,除了拆迁人外,还得有被拆迁人在场。被拆迁人可以是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也可以是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详情请看下文。
被拆迁人可以是对房屋享有所有权的人,即所有人;也可以是对房屋享有合法使用权的人,即使用人;还可以是对房屋享有共有权的人,即共有权人。具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一、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权人
所有权人是指被拆迁人对于拆迁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享有所有权的,根据所有权性质的不同,将所有权人分为:①公有房屋的所有权人②私有房屋的所有权人③其他所有权人。
(1)公有房屋的所有权人
依据《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的规定,产权属于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房屋就是我们所说的公有房屋,则公有房屋所有权人就是该房屋享有所有权的人。房屋的所有权人有通常包括国家机关、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
例如,产权归国家机关所有的房屋属于国家财产,由国家授权的单位依法行使经营和管理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2)私有房屋的所有权人
依据《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的规定,产权属于个人或多人共有的用于自己使用或出租的房屋是私有房屋。私有房屋往往由该房屋的所有人行使经营和管理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这类房屋包括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所有的房屋。
(3)其他所有权人
其他的所有权人是指产权既不属于公有也不属于私人所有,而是属于其他所有权主体所有的房屋的所有人,在我国,这些房屋包括:股份制企业所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所有或外资企业所有的房屋等等。
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
使用权人是指在拆迁范围内对于被拆除的房屋及其附属物享有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
从被拆迁人取得房屋的使用方式来看主要包括三种:
1、以租赁的方式取得使用权;
2、通过国家的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
3、通过其他合法方式取得使用权。
在实践中,住宅房屋的使用人一般情况下比较多,而且其使用关系一般是以租赁方式设立的,此类房屋的拆迁是拆迁过程中的重点,也是拆迁法律规范应当规制的重点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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