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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产权置换标准

来源:上海拆迁律师网  作者:上海拆迁律师  时间:2017-09-22

  摘要:如果房屋要进行拆迁的,肯定需要对被拆迁人的损失进行补偿。补偿方式有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那么房屋拆迁产权置换标准是什么?下面由上海拆迁律师详细讲解。

  一、房屋拆迁产权置换标准是什么

  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拆迁产权置换标准最低是以一换一,保证最低住房条件。但是各地区的具体置换标准不同,需要根据当地的拆迁政策才能确定。

  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相关问题

  1、协议内容

  (1)拆迁补偿方式,货币补偿金额及其支付期限;

  (2)安置用房面积、标准和地点;

  (3)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支付方式和期限;

  (4)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5)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或停产停业损失费发放标准和支付方式;

  (6)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的方式;

  (7)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至于每一个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具体包括哪些内容,还应视拆迁补偿方式不同而不同。对于实行货币补偿的,协议中应主要载明补偿金额、搬迁期限;对于实行产权调换的,协议主要载明安置用房的结构、面积和地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2、强制公证原则

  拆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所订立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即实行强制性公证。通过公证,保证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有利于消除被代管人对协议的疑虑。

  三、拆迁补偿协议范文

  拆迁补偿协议

  拆迁人(以下简称甲方):XX,单位名称:XX,电话:XX,法定代表人:XX,职务:XX,营业执照注册号:XX,注册地:XX,地址及邮编:XX,委托代理人:XX,姓名:XX,电话:XX,地址及邮编:XX被拆迁人(以下简称乙方):XX,姓名(单位名称):XX,电话:XX,地址及邮编:XX,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XX省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的法规、规章等规定,甲方X拆迁项目已经XX省建设厅和XX省发展与改革厅批准(琼建住房函[20X]X号文附件第X项),已列入XX省20X年度拆迁计划,并取得《XX省城镇房屋拆迁许可证》(X拆许字第X号),对乙方的房屋进行拆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被拆除房屋基本情况

  第二条 乙方基本情况

  第三条 房屋拆迁补偿选择第X种方式:

  第四条 货币补偿

  第五条 房屋产权调换补偿

  第六条 房屋产权调换的过渡安置

  第七条 房屋拆迁补助费

  第十条 逾期安置的违约责任。

  甲方应在本协议第六条第(二)项约定的临时过渡期期满前,保证乙方按期回迁,逾期不能回迁的,甲方应在临时过渡期满X天前通知乙方,按下列约定处理:

  1.甲方应按本协议第七条约定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的2倍向乙方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2.逾期X个月内,甲方应按本协议第七条约定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的X%,向乙方加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逾期超过X个月,甲方应按本协议第七条约定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的X%,向乙方加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3.逾期18个月的,乙方有权要求重新选择货币补偿或另行选择安置房。

  第十一条 特殊情况下安置逾期的处理

  如果出现下列情况,乙方同意甲方逾期提供安置房屋:

  (一)因不可抗力造成安置房屋建设延期的;

  (二)因拆迁户搬迁迟延造成安置房屋建设延期;

  出现上述情况,甲方应当在情况发生的X天内通知乙方。

  因以上情况造成或安置延期时,逾期安置时期的临时过渡费按以下方法处理:X。

  第十二条 甲方关于安置房标准的违约责任。

  (一)甲方交付的安置房标准应符合第五条第(一)项及附件4标准的约定。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约定标准进行整改,并赔偿人民币X元。

  (二)安置房屋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处置方式:

  本款规定以建筑面积(本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置。

  本协议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产权登记中面积记载不明确的,应由原产权登记部门重新确认。

  安置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本协议约定面积发生差异,甲、乙双方同意按X种方式进行处置:

  1.双方自行约定:

  2.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置: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按第五条规定原则据实结算差价;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的,当产权登记面积大于本协议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按第五条规定原则据实结算差价;超出3%部分的房屋价款,不找差价,由甲方承担,产权归属乙方。

  (3)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的,当产权登记面积小于本协议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按第五条规定原则据实结算差价;超出3%部分的房屋价款,由甲方按超出3%部分的房屋价款的双倍返还乙方。

  面积误差比=(产权登记面积-协议约定面积)/协议约定面积×100%

  (三)安置土地面积误差参照本条第(二)项处理。

  第十三条 甲方逾期支付拆迁补偿资金(货币补偿、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设备搬迁安装补助及损失费、停产停业补偿费)的违约责任。

  甲方如未按本协议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方式处理:

  1.逾期在X日之内,自本协议约定的应付款期之第2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逾期应付款的千分之X的违约金,协议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X日后,自本协议约定的应付款之第2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逾期应付款的千分之X(该比率应不小于前款中的比率)的违约金,协议继续履行。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本协议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第十四条 其他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乙方安置属于临时过渡的,应在收到甲方正式安置通知X日内迁入安置住房内。逾期不搬迁的,不再享受各种补助费,并每逾期1天罚款X元。

  第十六条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述第X种方式解决:

  (一)向X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本协议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附件1)。

  第十八条 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九条 本协议自合同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 本协议一式2份,甲、乙方各持1份。

  甲方(签章):XX 委托代理人:XX

  乙方(签章):XX 委托代理人:XX

  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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