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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安置补偿协议无效的五种情形

来源:上海拆迁律师网  作者:上海拆迁律师  时间:2017-10-25

  摘要:在拆迁协议签订的过程中,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拆迁人时,没有办理有关拆迁手续或其它根本不符合拆迁人资格时,签订的协议应当被认定为无效。下面由上海厂房拆迁律师详细讲解房屋安置补偿协议无效的情形。

  (一)拆迁方不具备法定资格。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必须办理相关拆迁手续后才能获得拆迁资格,未经法定程序,其所实施拆迁行为将被确认无效。

  (二)被拆迁方主体不合格。

  1.签订人应为被拆房屋及附属物的合法所有权人,非所有权人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无效。

  2.签订人应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无效。

  3.被拆迁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签订时只有一方知情同意,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九十七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十九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拆迁协议上只有一方签字时协议无效。

  (三)协议内容应符合法律规定,否则无效。

  拆迁方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相关资料进行申请,市、县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给予颁发许可证。

  同时依据现行法,拆迁补偿方式主要分为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或者两者结合三种方式。如果拆迁双方约定了违反法规的其他补偿方式,自然无效。

  (四)拆迁当事人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方式,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所签订的拆迁协议无效。

  (五)拆迁双方相互勾结。

  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相互勾结,以合法的形式来掩盖非法目的,刻意规避法律法规订立的拆迁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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