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1653-5699
您现在的位置是:网站首页>居民拆迁 > 正文

宅基地拆迁能获得多少补偿?

来源:上海拆迁律师网  作者:上海拆迁律师  时间:2017-11-21

  摘要:目前,我国的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的拆迁补偿方式主要有货币补偿、产权调换两种方式。那么宅基地拆迁能获得多少补偿?下面由上海厂房拆迁律师详细讲解。

  宅基地拆迁补偿计算

  目前我国的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的拆迁补偿方式分为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和农民自建3种方式。

  一、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包括被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补偿价和宅基地土地所有权区位补偿价。计算公式分别为:

  (1)被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补偿价=被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补偿单价×被拆迁居住房屋建筑面积。被拆迁人在同一拆迁范围内有多处集体土地住宅房屋的,应区分房屋结构、等级分别计算合并补偿。

  (2)宅基地所有权区位补偿价=宅基地综合补偿单价×核定的宅基地土地补偿面积。

  附:未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设房屋,按照重置成新价和剩余使用期限予以补偿,不给予宅基地土地所有权区位补偿价。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补偿单价、宅基地土地所有权区位补偿单价由市国土房管局根据从化市国民经济发展水平、从化市国有土地所有权基准地价、房地产市场变化情况予以适当调整,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定期公布。

  二、实行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的安置面积按照以下标准核定:被拆除房屋的批准建筑面积低于(25-30)平方米/人的,按人均(25-30)平方米核定;在(25~60)平方米/人之间的,按批准的建筑面积核定;超过60平方米/人的,按人均60平方米核定。2人以下(含2人)的户,按2人核定;已婚并达到法定育龄夫妇尚未生育子女的按3人核定。被拆迁人在同一拆迁范围内有多处集体土地住宅房屋的,应合并计算房屋建筑面积。

  附:以下情形,被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按房屋补偿价给予补偿,不再提供安置房或者另行安排宅基地:

  (一)被拆迁人除被拆除的集体土地住宅房屋外,尚有其他集体土地住宅房屋,且其他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达到人均建筑面积40平方米的。

  (二)拆迁非本村籍的外来人员的居住房屋。

  三、实行农民自建,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村镇规划,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建设。

  (一)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尚有宅基地,可以安排宅基地给被拆迁人自建住宅或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建设住宅。

  1.如由被拆迁人自建,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按照被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补偿价给予补偿,

  对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宅基地土地所有权区位补偿价给予补偿。

  2.如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建设住宅,拆迁人按本规定第九条的有关规定给予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建成的安置房分配给被拆迁人。

  (二)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尚有农用地,可转为非农建设用地供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建设安置住宅的,由拆迁人依法办理集体土地征收、农用地转建设用地等手续和支付相关费用,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被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补偿价给予补偿。

  过渡期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一、搬迁补助费(含电话、有线电视、空调、水表、电表、家电家私等搬迁涉及的一切搬迁费用)

  拆迁人对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完成搬迁的被拆迁人,本村户籍人口每户可享受搬迁补助费; 非本村户籍人口,但有祖屋在拆迁区域的被拆迁人每户可享受拆迁补助费;超过规定期限仍拒不搬迁的,拆迁人将申请依法强制拆迁,并不给予搬迁补助费和奖励。

  二、临时安置补助费

  (1)(被征用地块需安置人数×补偿倍数)>15时

  总安置费=该被征地块前三年平均年产值×15

  (2)(被征用地块需安置人数×补偿倍数)<15时

  总安置费=该被征地块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补偿倍数×被征地块需安置人数 地上附属物的拆迁和青苗补助费补偿

  土地拆迁补偿=土地种类×亩产量×该类土地补偿标准

  土地种类:土地种类、稻田、专业菜地、鱼塘、旱地、果园、茶园、水塘、渠、坝等 青苗补助费=果树种类补偿×青苗生产期标准×果园面积

  果树种类:油茶、油桐、苗木、花卉、药、材桃、李、梅、橙、板栗、奈李、柚、葡萄、核桃等其他果树

  林木种类:杉树、国外松、樟、梓、楠、稠、马尾松、泡桐、其他乔木、其他树木及竹类

  青苗生产期标准:果树类按栽种年限划分;林木类按树苗高度和胸径来划分。

  附:水池、粪池、井、排水沟、晒坪、挡土墙护坡、围墙、水渠、坟地等按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一般按市场价格进行补偿。种类划分与各类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定价。

分享到:
本站关键词:上海拆迁律师上海拆迁补偿律师上海征地拆迁律师上海赵玉娟律师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广场一座12楼   

联系电话:13916535699

网站统计

深圳刑事辩护律师  武汉离婚律师  厦门律师事务所  十堰律师  安惠系统 

咨询热线:

13916535699
咨询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