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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拆迁人对拆迁补偿不满意怎么办?

来源:上海拆迁律师网  作者:上海拆迁律师  时间:2018-01-12

  摘要: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必须有拆迁当事人的单位、姓名、经办人姓名,协议必须经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后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在签订该协议之前,对拆迁补偿不满意怎么办?已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能反悔吗?下面由上海拆迁律师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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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实际中,作为被拆迁方,如果对拆迁补偿不满意的话,那你要按照下面的处理方式来:

  首先,你现在要做的就是不要签订任何拆迁安置协议,避免造成违约而遭受损失。

  其次,对拆迁补偿不满意的,可以提起行政裁决或行政复议,要求重新制定拆迁补偿方案。

  最后,若依然没有解决纠纷,可以至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赔偿纠纷。

  如果已经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能反悔吗?

  依据我国《合同法》、《民法通则》、《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规定,判断如下:

  1.被拆迁人作为拆迁房屋的合法产权人,有权利与拆迁组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2.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以后,没有法定的可撤销或者无效的情形,不得随意反悔。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条例中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房屋拆迁过程中,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法律性质上属于民事合同范畴,应遵循《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若没有法定的可撤销和无效事由,则属于有效合同,双方应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不得随意反悔。

  根据《民法通则》第59条、《合同法》第54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的拆迁补偿协议可以撤销或者变更:

  1.重大误解:因为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2.显失公平:如果拆迁当事人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显失公平,拆迁当事人的任何一方都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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