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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需要公证吗?

来源:上海拆迁律师网  作者:上海拆迁律师  时间:2018-02-01

  摘要: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规定拆迁期限内,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就补偿、安置等问题签订书面协议。那么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需要公证吗?

  一、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需要公证吗?

  补偿安置协议是否要公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可以向公证机关办理公证,并送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拆除依法代管的房屋,代理人是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可见,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公证对于完善拆迁协议内容,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预防房屋拆迁纠纷,稳定房屋管理秩序,保证房屋拆迁、安置活动顺利进行,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房地产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怎么进行公证?

  申办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申请人应向公证处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1)身份证明;法人应提交法人资格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代管人、管理人应提交代管权或管理权资格证明;

  (2)代理人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或其他代理权资格的证明(含共同共有人的代理),委托行为不在公证管辖区内的,其委托书应经委托行为地的公证处公证;

  (3)县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发给的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需要变更土地使用权的,还要提交土地使用权证;

  (4)被拆迁物的产权和使用权证件、现状及登记表;

  (5)补偿、安置协议书。

  符合下列条件,公证处应出具公证书:

  (1)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主体资格合格;

  (2)协议双方意思表示真实;

  (3)协议的内容真实,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4)办证程序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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