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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补偿不合理怎么维权?

来源:盛廷拆迁律师微信公众号  作者:上海拆迁律师  时间:2018-07-09

  摘要:政府在征收国有土地时,应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补偿多少,应与被征收人协商,如果征收补偿不合理,被征收人怎么维权?下面由小编详细讲解。

  政府下达了征收补偿决定,不合理怎么办

  陈先生是福建福州人,在城北有自己的商铺及住房,2015年,福安市政府作出了征收决定书,征收了陈先生的房屋。因补偿不合理,陈先生委托了律师事务所帮助其维权。

  找出补偿决定违法点,看看法院怎么判

  在福安市政府对陈先生作出了的征收补偿决定书后,律师发现征收补偿决定中的违法之处,因此代陈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福安市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主要理由如下:

  1、因委托评估的委托主体严重超越职权导致房屋估价报告不能作为征收补偿决定的依据。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作为委托人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评估,而在陈先生收到的征收补偿决定书中的评估报告,委托人却是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这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

  2、征收补偿决定中的补偿主体错误。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并未赋予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作为补偿主体的资格。

  3、征收补偿决定未给予装饰装修补偿,严重侵害了陈先生的合法权益。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补偿应包括室内装修费用,而在福安市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中,并未对陈先生房屋中装修装饰部分进行补偿。

  4、征收补偿决定中,对补偿方式的选择附加了期限,侵害了陈先生对补偿方式的法定选择权。

  5、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违反了法定程序。在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前未根据程序正当原则告知拟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主要内容及证据和法律依据并听取陈先生的意见。

  根据以上观点,律师认为福安市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违法,应当撤销。但是福安市政府并不这样认为,福安市政府认为其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那么,真的如福安市政府所说,是合法的?法院又怎样判决呢?

  法院判决,撤销补偿征收决定

  经过开庭审理,法官最终采纳了律师的观点,认为福安市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书未明确陈先生住宅安置的房型、未明确商业用房安置面积、未明确周转房的位置,面积,未明确缴纳产权调换差价款的计算依据,并且对于陈先生无产权建筑面积亦未予说明。因此,认定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符合法律规定。最终判决撤消福安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书。并且要求福安市人民政府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重新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陈先生收到的不合理的征收补偿决定,最终通过法院诉讼的形式被撤销了。陈先生的合法权益,通过律师的帮助得到了维护。也希望广大被拆迁人都能理性的看待征收补偿决定,在收到不合理的征收补偿决定时,及时寻找专业律师的帮助,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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