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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土地时,征收人必须公开哪些信息?

来源:上海拆迁律师网  作者:上海拆迁律师  时间:2018-11-19

  摘要:征收土地时,即使被征收人未提交信息公开申请,征收人也必须公开相关的信息,具体是哪些信息?下面由小编详细讲解。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0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第11条规定,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综上可知,对于这些与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密切相关的信息,政府是必须依职权主动公开的,被征收人不必通过申请信息公开的方式去“折腾”就应能获知这些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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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下来,我们重点来看集体土地征收时的信息公开情况,因为相较于有国务院590号令明文规定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这部分的复杂程度要大得多,存在的问题也更多。《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县征地信息公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征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市、县征地信息主动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用地的批复文件,其中,国务院批准的城市用地还应公开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文件(即通常所说的征地批文);

  2、地方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批准用地的文件(用地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批准情况与申报情况相比发生变化的,转发文件中应明确表述变化后情况);

  3、征地告知书以及履行征地报批前程序的相关证明材料(告知、确认、听证,此为征地报批前的“三程序”,缺一不可);

  4、市、县政府用地报批时拟定的“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城市建设用地为“一书三方案”,即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

  5. 征地批后实施中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有关材料(“两公告一登记”中的两公告)。

  上述内容,无须被征收人提交信息公开申请,就应当能够看到,否则即为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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