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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异地安置的情形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6-27

  摘要:房屋拆迁安置有原地安置和异地安置。异地安置是指在原来被拆除房屋所在地以外的地区进行安置。那么房屋拆迁异地安置的情形有哪些?房屋拆迁安置的标准是什么?下面由上海拆迁律师详细介绍。

  房屋拆迁异地安置的情形有哪些?

  安置地点有两种:一种是原地安置,另一种是异地安置。原地安置是指在原来被拆迁房屋所在地范围内,待新的工程建好后再迁回原地。异地安置是指在原来被拆除房屋所在地以外的地区进行安置。

  拆迁安置地点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对建设地区的要求和建设工程的性质,按照有利于实施城市规划和城市旧城改造的原则确定。因此,城市规划的需要和新建房屋的性质,决定了拆迁安置的地点,而新建房屋的性质仍然取决于城市规划的要求。如果新建房屋的性质与被拆除房屋的性质不同,就不可能原地安置被拆迁人。

  另外,为了减轻城市中心区的人口密集,在拆迁中应采取鼓励政策,调动一部分被拆迁人口迁往城市其他区域,也有利于城市建设和旧城改造。拆迁安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异地安置:

  (1)因分户需增加住房面积的;

  (2)拆除住宅房屋拆迁范围内的新建房屋为别墅、公寓和商贸等非住宅用房的;

  (3)原住临时建筑经审查确实需要安置住房的;

  (4)经市规划、环保等主管部门认定不宜在原地从事生产经营的。

  房屋拆迁安置标准是什么?

  1、公有非住宅

  如粮、煤、理发、饮食店、集贸市场以及文教、卫生等具有区域功能的与人民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或事业性单位房屋,应按规划要求就近安置;对环境有污染的企业,应按城市规划的要求异地安置。

  2、私有非住宅

  对拆迁原所有人自己依法营业并以此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应以原建筑面积,并适合于营业的房屋对原所有人进行安置;经批准利用私有住宅改为非住宅用房的,其安置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出租给他人使用的私人非住宅房屋,根据各地方拆迁办法具体规定办理。

  3、原使用人经房地产管理机关批准,将公有住宅改为非住宅的,拆迁时按住宅安置;擅自将公有住宅改为非住宅或转租给他人的,应将改为非住宅或转租部分的房屋面积从承租总面积中扣除,不作为安置依据。

  4、利用临时建筑、违章建筑从事经营的使用人应在公布的期限内自行拆除,对于非法承租公有非住宅房屋的使用人不予安置。

  拆除的住宅房屋,其安置房面积的计算,根据具体情况可以按被拆除住宅的建筑面积计算,也可以按其使用面积或居住面积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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