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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强制拆迁与强制拆除?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9-03-21

  导读:强制拆迁与强制拆除两者只有一字之差,在房屋拆迁中也十分常见,但两者却不能混为一谈,那么强制拆迁与强制拆除有什么样的区别呢?下文为您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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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强制拆迁,指的是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实施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之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强制拆迁分司法强拆与行政强拆两种,区别如下:

  行政强制拆迁与司法强制拆迁的共同之处在于:强迁的启动时间是相同的,均在区、县房地局作出拆迁补偿的安置裁决之后;强迁的申请人是相同的,提出申请的人均系区、县房地局;强迁的对象是相同的,均是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予搬迁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等。但是二者的区别也是显而易见的:

  1、性质不同

  行政强制拆迁的执行主体是政府,动用的是政府的行政力量,是政府在行使行政职权,拆迁的法律责任由政府承担。司法强制拆迁的执行主体是法院,动用的是司法力量,拆迁的法律责任由法院承担。

  2、效率不同

  行政强制拆迁不受诉讼的影响,即不论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是否在可以提起诉讼的法定期限之内,不论他们提起诉讼是否已经结束,是否能够胜诉,均不停止行政强制拆迁的执行。因此,行政强制拆迁具有系政府内部直接审批执行、不受诉讼的约束等效率较高的特点。而房地局申请司法强制拆迁是以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能否提起诉讼,诉讼是否终结,以及房地局是否胜诉为前提的。

  3、社会公信度不同

  行政强制拆迁由作出裁决的房地局直接向政府申请执行,政府其他部门很难进行有效监督。被执行人若认为裁决或者执行裁决的强迁不当,因无阻止行政强制拆迁的法律救济渠道,以致行政强制拆迁过程中被执行人与政府的对立和冲突时有发生。行政裁决进入申请强制执行的司法程序,系行政裁决主动接受司法监督的程序,相对于行政强制拆迁而言,其强制执行的社会公信度亦就更高。

  (二)强制拆除,指的是对违章建筑物的拆除。强制拆除分合法的司法拆除和违法的强制拆除。

  1、合法的司法拆除

  这类强拆主要针对“违章建筑”,一般指公民个人私搭乱建的房屋,这类房屋通常没有经过审批手续,针对这类建筑,通常要走司法拆除的手续,但是,这类拆除也并非行政机关可以随意拆除的,通常,在对违章建筑实施强制拆除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违章建筑的实施者做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同时,告知行政相对人六十天复议或六个月诉讼的救济途径,只有在行政相对人既不复议也不诉讼,也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前提下,行政机关才可在期限届满之日起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违法的强制拆除

  违法的强制拆除通常是各地的征收部门为尽快完成征地拆迁工作而私自进行的强拆活动,对于一些对补偿不满意而拒绝搬迁的被征收人,征收部门往往滥用私权通过将其房屋认定为违章建筑的方式,进而达到其强制拆除完成业绩的目的,因此,法律所规定的合法的认定违建强拆的程序变成了征收部门变相侵害百姓权益的“刽子手”。

  所以违法强拆一般是指征收部门在没有任何手续的前提下,不履行相应的催告程序,也未告知行政相对人具体的权利,对百姓的房屋进行的一场不符合法律程序的掠夺式拆除活动。为了达到其拆迁的目的,有些征收部门甚至不惜在半夜对被征收人搞突袭拆迁,这些拆迁方式都是违反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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