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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拆告拆迁办有时效吗

来源:上海拆迁律师网  作者:上海拆迁律师  时间:2020-05-14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房屋拆迁部门的强制拆迁决定不服的,可以在作出强制拆迁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同,如果申请了复议的,可以收到复议决定书15日内提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强制拆迁的条件 1、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法律后果一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拆迁;二是人民法院不能强制执行。实践中有些市、县人民政府不守法,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法院不能依法进入强制执行程序,进行强制拆迁。 2、强制拆迁以补偿决定为前提 如果没有补偿决定,任何单位都不能采取强制拆迁。实践中,可以强制拆迁的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签订了补偿协议,不搬迁的;二是作了补偿决定,既不搬迁又不按照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3、必须对被征收人给予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房 没有提供货币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的不能强制拆迁。 4、强制拆迁的条件;其他条件 (一)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出裁决并送达拆迁当事人; (二)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超过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未搬迁; (三)拆迁人依法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的; (四)有要求必须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理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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